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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標行政複議期限有何規定

行政複議 閱讀(3.36W)

現在社會維權意識很重要,就像一個公司如果他的商標收到盜用,那麼一定得在第一時間就向有關部門提起申訴複議才行。畢竟一個公司的商標也就是代表了這個公司商標,一旦發生了什麼事公司可能就要負連帶責任了。那麼商標行政複議期限有何規定呢?

商標行政複議期限有何規定

商標行政複議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認為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的商標執法決定侵犯其合法權益,依法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提出申請,由受理機關根據法定程式對商標執法決定的合法性和適當性進行審查並作出相應決定的活動

商標行政複議具有以下特徵:

1、以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具體行政行為的存在和爭議為前提。

2、以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為申請人,工商行政管理機關為被申請人。

3、以作出引起爭議的具體行政行為的工商行政管理機關的上一級主管機關或法律、法規規定的機關為複議機構。

4、以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具體行政行為的合法性和適當性為複議審查內容。

5、以複議機關作出的複議決定為結果。

6、是一種法定的程式性活動。

1990年12月24日,國務院釋出了《行政複議條例》,1994年10月9日又作了修訂,為商標行政複議提供了具體法律依據。

當事人申請複議的條件是:

1、申請人是認為具體行政行為直接侵犯其合法權益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

2、有明確的被申請人。

3、有具體的複議請求和事實根據。

4、屬於申請複議範圍。

5、屬於受理複議機關管轄。

6、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條件。

複議機關應當自收到複議申請書之日起州天內,對複議申請分別作出處理:符合規定的,予以受理;不符合規定的,裁決不予受理並告之理由;複議申請書不完備的,發還申請人限期補正,逾期不補正的,視為未申請。

複議機關經過審理,分別作出以下複議決定:

1、具體行政行為適用法律正確,事實清楚,符合法律許可權和程式的,決定予以維持。

2、具體行政行為有程式上不足的,決定被申請人補正。

3、被申請人不履行法律、法規和規章規定的職責的,決定其在一定期限內履行。

4、具體行政行為有主要事實不清、適用法律錯誤、違反法定程式、影響申請人合法權益、超越或濫用職權以及明顯不當情形之一的,決定撤銷、變更,並可以責令被申請人重新作出具體行政行為。

複議機關作出複議決定,應當製作複議決定書,其內容包括:

申請人的姓名、性別、年齡、職業、住址(法人或其他組織的名稱、地址、法定代表人的姓名); 被申請人的名稱、地址。法定代表人的姓名、職務; 申請複議的主要請求和理由; 複議機關認定的事實、理由和適用的法律; 複議結論; 不取複議決定向人民法院起訴的期限,或是終局複議決定時當事人履行的期限; 作出複議決定的年、月、日。  複議決定書由複議機關的法定代表人署名,加蓋複議機關的印章。

以上內容就是關於商標行政複議期限的一些說明。其實從內容中我們可以看出,商標行政複議期限還是很重要的,因為如果你錯過了這個期限,那麼之後的申請複議就會變得很難辦。為了避免不必要的麻煩我們應該格外的注意這個時限才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