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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複議中止告知期限是怎麼規定的

行政訴訟 閱讀(9.92K)

一、行政複議中止告知期限是怎麼規定的?

行政複議中止告知期限是怎麼規定的

行政複議的中止期限最長不能超過多少日沒有法律規定。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複議法實施條例》,行政複議期間有該條例第四十一條情形之一,影響行政複議案件審理的,行政複議中止。對因該條例第四十一條第一款第(一)項、第(二)項、第(三)項規定中止行政複議,滿60日行政複議中止的原因仍未消除的,行政複議終止。對因其它原因而中止複議的,沒有時間限制,要等服議中止的原因消除後再恢復複議審理。

第四十一條行政複議期間有下列情形之一,影響行政複議案件審理的,行政複議中止:

(一)作為申請人的自然人死亡,其近親屬尚未確定是否參加行政複議的;

(二)作為申請人的自然人喪失參加行政複議的能力,尚未確定法定代理人蔘加行政複議的;

(三)作為申請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終止,尚未確定權利義務承受人的;

(四)作為申請人的自然人下落不明或者被宣告失蹤的;

(五)申請人、被申請人因不可抗力,不能參加行政複議的;

(六)案件涉及法律適用問題,需要有權機關作出解釋或者確認的;

(七)案件審理需要以其他案件的審理結果為依據,而其他案件尚未審結的;

(八)其他需要中止行政複議的情形。

二、行政複議後多長時間出結果?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複議法》第三十一條

行政複議機關應當自受理申請之日起六十日內作出行政複議決定;但是法律規定的行政複議期限少於六十日的除外。情況複雜,不能在規定期限內作出行政複議決定的,經行政複議機關的負責人批准,可以適當延長,並告知申請人和被申請人;但是延長期限最多不超過三十日。

行政複議機關作出行政複議決定,應當製作行政複議決定書,並加蓋印章。

行政複議決定書一經送達,即發生法律效力

在行政複議需要中止的情況下,肯定當時就會告知行政複議申請人的,可是,行政複議程式被中止以後,什麼時候才能重新恢復不是有法律可以統一規定的,就比如說發生了不可抗力事件,不可抗力事件開始和結束的時間都是不可以提前預見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