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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對行政處罰向誰申請行政複議?

行政複議 閱讀(1.8W)

一、一般對行政處罰向誰申請行政複議?

一般對行政處罰向誰申請行政複議?

對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政府的工作部門的具體行政行為不服的,當事人可以選擇向該級人民政府申請行政複議,也可以向作出具體行政行為的工作部門的上級部門申請行政複議。對海關、金融、國稅、外匯管理等實行垂直領導的行政機關和國家安全機關的具體行政行為不服的,向上一級主管部門申請行政複議。

二、申請行政複議的條件

提起行政複議申請應符合下列條件:

(1)申請人應當是認為具體行政行為直接侵犯其合法權益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

(2)應當有明確的被申請人。

(3)應當有具體的複議請求和事實依據。

(4)應當屬於《行政複議法》規定的行政複議受理範圍。

(5)應當在法定期限內申請複議。

申請人申請行政複議可以採用書面形式也可以採用口頭形式。採用書面形式的,應當向複議機關提交行政複議申請書。複議機關經審查認為符合條件的予以受理,行政複議程式正式啟動。

三、行政複議的特點

行政複議有以下四個特點:

1、提出行政複議的人,必須是認為行政機關行使職權的行為侵犯其合法權益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

2、當事人提出行政複議,必須是在行政機關已經做出行政決定之後,如果行政機關尚沒做出決定,則不存在複議問題。複議的任務是解決行政爭議,而不是解決民事或其他爭議。

3、當事人對行政機關的行政決定不服,只能按法律規定,向有行政複議權的行政機關申請複議。

4、行政複議,主要是書面審查,行政複議決定書一經送達,即具有法律效力。只要法律未規定複議決定為終局裁決的,當事人對複議決定不服的,仍可以按行政訴訟法的規定,向人民法院提請訴訟。

綜上所述,在日常生活中,公民和企業如果受到國家行政機關的處罰後,如果對行政處罰有任何的不認同和異議時,被處罰人是可以在有效期內,向上級機關提出行政複議的申請,申請行政複議的權利也是國家賦予每一位公民合法的權益,任何企業和個人都不可以隨意的剝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