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決定行政複議的種類包括什麼?

行政複議 閱讀(1.34W)

一、決定行政複議的種類包括什麼?

決定行政複議的種類包括什麼?

行政複議決定分四類:維持決定,限期履行決定,撤銷、變更決定,確認具體行政行為違法。

《行政複議法》第二十八條行政複議機關負責法制工作的機構應當對被申請人作出的具體行政行為進行審查,提出意見,經行政複議機關的負責人同意或者集體討論通過後,按照下列規定作出行政複議決定:

(一)具體行政行為認定事實清楚,證據確鑿,適用依據正確,程式合法,內容適當的,決定維持;

(二)被申請人不履行法定職責的,決定其在一定期限內履行;

(三)具體行政行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決定撤銷、變更或者確認該具體行政行為違法;決定撤銷或者確認該具體行政行為違法的,可以責令被申請人在一定期限內重新作出具體行政行為:

1.主要事實不清、證據不足的;

2.適用依據錯誤的;

3.違反法定程式的;

4.超越或者濫用職權的;

5.具體行政行為明顯不當的。

(四)被申請人不按照本法第二十三條的規定提出書面答覆、提交當初作出具體行政行為的證據、依據和其他有關材料的,視為該具體行政行為沒有證據、依據,決定撤銷該具體行政行為。

行政複議機關責令被申請人重新作出具體行政行為的,被申請人不得以同一的事實和理由作出與原具體行政行為相同或者基本相同的具體行政行為。

二、行政複議的管轄是如何規定的?

行政複議管轄,是不同層級、不同職能的行政機關之間受理複議案件的分工。管轄的實質意義在於解決具體對某一行政複議案件由哪個行政機關行使複議權。

《行政複議法》第12條至15條對行政複議管轄作了集中規定。根據該規定,行政複議管轄按以下規則確立:

1、對人民政府工作部門具體行政行為不服的管轄

2、對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具體行政行為不服的管轄

3、對特殊行政主體具體行政行為不服的管轄:

(1)對派出機關、機構行為不服的管轄;

(2)授權關係中的管轄;

(3)對共同行政行為不服的管轄;

(4)對被撤銷行政機關行為不服的管轄。

綜合上面所說的,行政複議就是認為行政機關作出的決定侵犯了合法性,從而申請行政複議,對於在複議時也要得到執法人員的認可才能進行處理,從而會經過申請、受理、稽核最後才會做出相關的決定,從而按實際的情況給予當事人一個公平的判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