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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以。申請人不服複議決定的,可以在收到複議決定書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複議機關逾期不作決定的,申請人可以在複議期滿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第四十四條《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第四十五條《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第四十六條《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第四十七條《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第四十八條《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第四十九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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