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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申請行政複議期限是多久?

行政複議 閱讀(2.32W)

一、房屋申請行政複議期限是多久?

房屋申請行政複議期限是多久?

據此,參照《行政訴訟法》第四十六條第二款“因不動產提起訴訟的案件自行政行為作出之日起超過二十年,其他案件自行政行為作出之日起超過五年提起訴訟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的規定,因不動產申請行政複議的,自行政行為作出之日起超過二十年,行政機關應決定不予受理。

因此,基於行政訴訟與行政複議之間的銜接關係和穩定行政法律關係的需要,有必要參照《行政訴訟法》及相關司法解釋的規定對行政複議最長申請期限進行必要的限制。

行政複議機關應當自受理申請之日起六十日內作出行政複議決定;但是法律規定的行政複議期限少於六十日的除外。

情況複雜,不能在規定期限內作出行政複議決定的,經行政複議機關的負責人批准,可以適當延長,並告知申請人和被申請人;但是延長期限最多不超過三十日。

二、申請行政複議的條件

(一)申請行政複議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①申請人應當是認為具體行政行為侵犯其合法權益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

②有明確的被申請人;

③有具體的行政複議請求和事實根據;

④屬於申請行政複議的範圍。

(二)行政複議受理範圍

1、根據作出行政行為的行政機關來選擇行政複議機關提交材料。

2、起草行政複議申請書,並提供相應證據。

行政複議申請期限之立法目的,是為了促使行政複議當事人儘快申請行政複議,藉以通過行政複議機關履行行政複議職責獲得救濟,維護自身合法權益;同時,有助於行政機關及時發現和糾正問題,提高行政效率,實現公共利益,保障社會公共秩序和法律關係的穩定性,使公平、正義及時獲得實現。

雖然《行政複議法》及《實施條例》未直接規定受理行政複議申請的最長期限,但若不參照《行政訴訟法》及其司法解釋的規定加以限制,當事人在不能通過訴訟途徑請求撤銷行政行為或確認行為效力時,可能轉而請求行政機關進入複議程式,進而對複議決定和原行政行為一併提起訴訟,通過申請複議達到規避起訴期限的目的。

行政複議是為了防止和糾正違法的或者不當的行政行為,保護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保障和監督行政機關依法行使職權的一項制度。房屋拆遷所涉及到的專業的法律問題比較繁瑣複雜,建議委託專業的律師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