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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出行政複議本身是不會對派出所有影響的,只能證明現在我國的行政機關設定越來越合理,百姓有多重維權渠道。只有當行政複議作出撤銷或是變更決定,才會對對作出具體行政行為的行政機關有影響。《行政訴訟法》第十八條行政案件由最初作出行政行為的行政機關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經複議的案件,也可以由複議機關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 經最高人民法院批准,高階人民法院可以根據審判工作的實際情況,確定若干人民法院跨行政區域管轄行政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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