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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藥局行政處罰條例規定的程式是怎樣的?

行政處罰 閱讀(2.67W)

食品藥品行政處罰是指為了規範食品藥品管理部門規範執法,保護公民、組織的合法權益而制定的法律。那麼食藥局行政處罰條例規定的程式是怎樣的呢?根據行政處罰程式規定,一般程式為案件調查,手機證據,撰寫調查報告,對報告進行合議,下發行政處罰告知書,作出行政處罰。

食藥局行政處罰條例規定的程式是怎樣的?

第五章 處罰決定

第一節 一般程式

第三十五條 承辦人提交案件調查終結報告後,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應當組織3名以上有關人員對違法行為的事實、性質、情節、社會危害程度、辦案程式、處罰意見等進行合議。

合議應當根據認定的事實,提出予以處罰、補充證據、重新調查、撤銷案件或者其他處理意見。

第三十六條 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在作出處罰決定前應當填寫行政處罰事先告知書,告知當事人違法事實、處罰的理由和依據,以及當事人依法享有的陳述、申辯權。

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應當充分聽取當事人的陳述和申辯。當事人提出的事實、理由或者證據經複核成立的,應當採納。

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不得因當事人申辯而加重處罰。

第三十七條 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在作出責令停產停業、吊銷許可證、撤銷批准證明檔案、較大數額罰款、沒收較大數額財物等行政處罰決定前,應當告知當事人有要求舉行聽證的權利。當事人要求聽證的,應當按照法定程式組織聽證。

較大數額罰款的標準,按照地方性法規、地方政府規章等有關規範性檔案的規定執行。

第三十八條 擬作出的行政處罰決定應當報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負責人審查。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負責人根據不同情況,分別作出如下決定:

(一)確有應受行政處罰的違法行為的,根據情節輕重及具體情況,作出行政處罰決定;

(二)違法行為輕微,依法可以不予行政處罰的,不予行政處罰;

(三)違法事實不能成立的,不得給予行政處罰;

(四)違法行為已構成犯罪的,移送公安機關。

第三十九條 對情節複雜或者重大違法行為給予較重的行政處罰,應當由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負責人集體討論決定。集體討論決定的過程應當有書面記錄。

重大、複雜案件標準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根據實際確定。

第四十條 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作出行政處罰決定,應當製作行政處罰決定書。

行政處罰決定書應當載明下列事項:

(一)當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稱、地址;

(二)違反法律、法規或者規章的事實和證據;

(三)行政處罰的種類和依據;

(四)行政處罰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五)不服行政處罰決定,申請行政複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的途徑和期限;

(六)作出行政處罰決定的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名稱和作出決定的日期。

行政處罰決定中涉及沒收食品藥品或者其他有關物品的,還應當附沒收物品憑證。

行政處罰決定書應當蓋有作出行政處罰決定的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的公章。

第四十一條 除依法應當予以銷燬的物品外,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對依法沒收的非法財物,經分管負責人批准,依照行政處罰法第五十三條規定予以處理。處理的物品應當核實品種、數量,並填寫清單。

行政部門在作出處罰決定之前,一定要告知當事人違法的事實及證據,如果當事人表示不服,可以進行申辯,但必須有更加可靠、有說服力的證據,一旦證據充分,那行政部門就要採納,並做進一步的調查,如果證明當事人無過錯及違規行為,那就要撤銷行政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