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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上導致行政處罰決定不成立的情形有哪些

行政訴訟 閱讀(2.19W)

法律上導致行政處罰決定不成立的情形有哪些

法律上導致行政處罰決定不成立的情形有哪些

《行政訴訟法》第七十條 行政行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判決撤銷或者部分撤銷,並可以判決被告重新作出行政行為:

(一)主要證據不足的;

(二)適用法律、法規錯誤的;

(三)違反法定程式的;

(四)超越職權的;

(五)濫用職權的;

(六)明顯不當的。

導致行政處罰決定不成立的情形有哪些?

行政處罰不成立是指行政處罰決定還不成其為具體行政行為。行政處罰不成立,同時決定了對行政相對人不發生法律效力。《行政處罰法》第四十一條規定:行政機關及其執法人員在作出行政處罰決定之前,不依本法規定向當事人告知給予行政處罰的事實理由和依據,或者拒絕聽取當事人的陳述、申辯,行政處罰決定不能成立。這就是說,沒有說明理由或者拒絕聽取當事人的陳述、申辯,會導致行政處罰決定不成立的後果。行政處罰不成立還會導致行政機關既不能達到追究違法當事人責任的目的,又降低執法效率,從而影響執法的權威性。

行政處罰無效是指行政執法機關作出的具體行政行為,因具有明顯瑕疵或具備法定無效條件,而不發生法律效力的情形。對於無效行政行為,任何人或任何機關在原則上都不受其拘束。我國《行政處罰法》第三條規定:沒有法定依據或者不遵守法定程式的行政處罰無效。無效的含義較為寬泛,包含了無效和撤銷等。對程式上存在明顯違法而無效的行政行為,當事人具有程式抵抗權,即拒絕服從或合作的權利。

行政行為無效的幾種情形

1、行為主體有重大明顯違法情形。

2、行政行為內容存在重大、明顯違法。

3、行政行為程式上存在重大明顯違法或極不正當,違反最低限度的程式規定。

4、行政行為形式上存在重大明顯缺陷。

行政處罰不成立是在我國的行政處罰法第十次一條當中規定的,是因為沒有如實的告訴當事人行政處罰的依據,或者沒有給行政處罰相對人予以辯駁的這種機會的,這種不成立的行政處罰決定書相對人有權利拒絕服從。

導致行政處罰決定不成立的情形,實際上就是涉案人員的行為並不能達到法律規定的判刑階段,那麼對於該涉案人員的行為,不能夠採取行政處罰來處理,如果其他的法律條例能夠解決該案件,那麼就需要執法機關採取其他的法律對其進行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