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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師辱罵法官行政處罰面對不符合判決 | 我們應該怎做?

行政處罰 閱讀(2.96W)

法院,一個神聖而又嚴肅的地方。法官在這裡,就是法律的代表,刑律的執行人。在兩方律師的答辯中,法官往往會支援一方,駁回另一方。這時,往往就是最容易發生爭執的時刻。當面臨自己的訴訟被駁回,一些脾氣暴躁的律師有可能會做出一些不理智的行為,例如辱罵法官。而往往會律師辱罵法官行政處罰。所以,當面臨這種情況時,我們該怎麼做?小編給你找了一些實用的辦法。

律師辱罵法官行政處罰面對不符合判決,我們應該怎做?

1、在起訴時效範圍內,可以依法上訴。

2、超過時效範圍且在六個月之內的,則可以依法申請再審。

3、再審失敗之後可以申請抗訴。

其實,在我國的法律中,早已對此有過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八十二條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不服地方各級人民法院第一審的判決的,自收到判決書後五日以內,有權請求人民檢察院提出抗訴。人民檢察院自收到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的請求後五日以內,應當作出是否抗訴的決定並且答覆請求人。

第二百零三條 當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親屬,對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可以向人民法院或者人民檢察院提出申訴,但是不能停止判決、裁定的執行。

第二百零四條 當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親屬的申訴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應當重新審判:

(一)有新的證據證明原判決、裁定認定的事實確有錯誤的;

(二)據以定罪量刑的證據不確實、不充分或者證明案件事實的主要證據之間存在矛盾的;

(三)原判決、裁定適用法律確有錯誤的;

(四)審判人員在審理該案件的時候,有貪汙受賄,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為的。

在法院中公說公有理,婆說婆有理。公平與不公平,還是按照法定程式處理。如果是一審,可以依法在法定上訴期限內提起上訴如果是二審,可以按照民事訴訟法審判監督程式,申請再審如果再審已經被駁回,可以形成相關材料,向與下達終審判決人民法院同級的人民檢察院申請抗訴。你應當力圖,全面的分析透徹案情,以確定自己的訴請,到底是否有足夠的證據證實,有充分的事實依據,和與其相適應的法律依據。還有,並非調解結案的案件,都會被登上中國裁判文書公開網的所以,小編認為,法官會盡量積極的提高判決質量的,發生賄賂等也只是少數情況。

所以,在法院中面試自己的辯護被駁回時,不要激動。一定要心平氣和。不要做出不理智的行動。在法院中辱罵法官,毆打執法人員是會收到法律處罰的,也出現過律師辱罵法官行政處罰。所以,冷靜下來,只有冷靜才能有解決的方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