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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業環境行政處罰的規定有哪些

環境行政處罰 閱讀(2.38W)

一、企業環境行政處罰的規定有哪些

企業環境行政處罰的規定有哪些

企業環境行政處罰的規定有如果有違法環境保護的相關行為的,並且屬於機構的管轄範圍內的,可以進行行政處罰。根據《環境行政處罰規定》:

第二十二條【立案條件】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對涉嫌違反環境保護法律、法規和規章的違法行為,應當進行初步審查,並在7個工作日內決定是否立案。

經審查,符合下列四項條件的,予以立案:

(一)有涉嫌違反環境保護法律、法規和規章的行為;

(二)依法應當或者可以給予行政處罰;

(三)屬於本機關管轄;

(四)違法行為發生之日起到被發現之日止未超過2年,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違法行為處於連續或繼續狀態的,從行為終了之日起計算。

第二十三條【撤銷立案】對已經立案的案件,根據新情況發現不符合第二十二條立案條件的,應當撤銷立案。

第二十四條【緊急案件先行調查取證】對需要立即查處的環境違法行為,可以先行調查取證,並在7個工作日內決定是否立案和補辦立案手續。

第二十五條【立案審查後的案件移送】經立案審查,屬於環境保護主管部門管轄,但不屬於本機關管轄範圍的,應當移送有管轄權的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屬於其他有關部門管轄範圍的,應當移送其他有關部門。

二、環境行政處罰辦法的其他規定

第一條【立法目的】為規範環境行政處罰的實施,監督和保障環境保護主管部門依法行使職權,維護公共利益和社會秩序,保護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及有關法律、法規,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適用範圍】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違反環境保護法律、法規或者規章規定,應當給予環境行政處罰的,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和本辦法規定的程式實施。

第三條【罰教結合】實施環境行政處罰,堅持教育與處罰相結合,服務與管理相結合,引導和教育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自覺守法。

第四條【維護合法權益】實施環境行政處罰,應當依法維護公民、法人及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保守相對人的有關技術祕密和商業祕密。

第五條【查處分離】實施環境行政處罰,實行調查取證與決定處罰分開、決定罰款與收繳罰款分離的規定。

第六條【規範自由裁量權】行使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必須符合立法目的,並綜合考慮以下情節:

(一)違法行為所造成的環境汙染、生態破壞程度及社會影響;

(二)當事人的過錯程度;

(三)違法行為的具體方式或者手段;

(四)違法行為危害的具體物件;

(五)當事人是初犯還是再犯;

(六)當事人改正違法行為的態度和所採取的改正措施及效果。

同類違法行為的情節相同或者相似、社會危害程度相當的,行政處罰種類和幅度應當相當。

第七條【不予處罰情形】違法行為輕微並及時糾正,沒有造成危害後果的,不予行政處罰。

第八條【迴避情形】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案件承辦人員應當迴避:

(一)是本案當事人或者當事人近親屬的;

(二)本人或者近親屬與本案有直接利害關係的;

(三)法律、法規或者規章規定的其他迴避情形。

符合迴避條件的,案件承辦人員應當自行迴避,當事人也有權申請其迴避。

設立環境行政處罰的一系列規章制度是為了保護環境以公民組織的相關利益。如果行為人有違反環境行政處罰的一系列規定的話,行政管理部門可以對其進行教育或者處罰,或者責令其停止生產經營活動,並且進行整改,也可沒收相關的違法財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