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單位逾期繳納罰款的怎麼處理

行政處罰 閱讀(6.48K)

單位應當自收到行政處罰決定書之日起十五日內,到指定的銀行繳納罰款。
當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處罰決定的,作出行政處罰決定的行政機關可以採取下列措施:
(一)到期不繳納罰款的,每日按罰款數額的百分之三加處罰款;
(二)根據法律規定,將查封、扣押的財物拍賣或者將凍結的存款劃撥抵繳罰款;
(三)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四十六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五十一條

單位逾期繳納罰款的怎麼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