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沒收財產由誰執行?

行政處罰 閱讀(8.88K)

沒收財產的判決,由人民法院執行;在必要的時候,可以會同公安機關執行。

沒收財產由誰執行?

沒收財產是我國刑法規定的附加刑種類之一,是指沒收犯罪分子個人所有財產的一部或者全部。

沒收全部財產的,應當對犯罪分子個人及其扶養的家屬保留必需的生活費用。

在判處沒收財產的時候,不得沒收屬於犯罪分子家屬所有或者應有的財產。

對犯罪人適用沒收財產,一方面是對他們所犯罪行的懲罰;另一方面也是從經濟上剝奪他們賴以繼續進行犯罪活動的物質基礎。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二百六十一條規定了沒收財產的執行:沒收財產的判決,無論附加適用或者獨立適用,都由人民法院執行;在必要的時候,可以會同公安機關執行。

沒收財產不同於罰金,也不同於追繳非法所得、沒收違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財物。

罰金是較輕的財產刑,適用於情節較輕的犯罪;沒收財產是較重的財產刑,適用於情節較重的犯罪。

罰金是讓犯罪分子繳納一定的金錢;沒收財產剝奪的是犯罪分子個人所有財產的一部或全部,可以是金錢,也可以是其他財產(包括動產和不動產)。

沒收財產是刑罰方法,追繳非法所得、沒收違禁品和犯罪物品不是刑罰方法。任何犯罪分子非法所得的財物,都應當予以追繳或者責令退賠。

對於犯罪分子本人所有的財產是沒收一部分還是全部,應當根據犯罪的性質、情節、社會的危害程度以及案件的具體情況確定,不論是沒收一部分還是全部,都應當對沒收的財產名稱、數量等在判決中寫明,不能籠統地寫判決沒收被告人財產一部分或者全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