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假釋由誰提出由誰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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假釋由誰提出由誰執行?

一、假釋由誰提出由誰執行?

依據金我國監獄法的規定,假釋是由服刑人員所在監獄向人民法院提出建議的,被假釋的犯罪分子,在假釋考驗期內,由公安機關予以監督。

《中華人民共和國監獄法》第三十二條 被判處無期徒刑、有期徒刑的罪犯,符合法律規定的假釋條 件的,由監獄根據考核結果向人民法院提出假釋建議,人民法院應當自收到假釋建議書之日起一個月內予以稽核裁定;案情複雜或者情況特殊的,可以延長一個月。假釋裁定的副本應當抄送人民檢察院。

《刑法》第八十五條 對假釋的犯罪分子,在假釋考驗期限內,依法實行社群矯正,如果沒有本法第八十六條規定的情形,假釋考驗期滿,就認為原判刑罰已經執行完畢,並公開予以宣告。

第八十六條 被假釋的犯罪分子,在假釋考驗期限內犯新罪,應當撤銷假釋,依照本法第七十一條的規定實行數罪併罰。

二、適用假釋的物件條件

(一)物件條件

假釋只適用於被判處有期徒刑或無期徒刑的犯罪分子,但對累犯以及因殺人、爆炸、搶劫、強姦、綁架等暴力性犯罪被判處10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的犯罪分子除外。

假釋是對犯罪分子有條件地提前釋放,同時,國家並不排除對其繼續執行尚未執行的那部分刑罰的可能性。這一特點決定了假釋不適用於被判處其他刑罰的犯罪分子。

(二)實質條件

犯罪分子認真遵守監視,接受教育改造。確有悔改表現,假釋後不至再危害社會,這是適用假釋的實質條件或者關鍵條件。

犯罪分子同時具備以下四個方面情形的,應當認為“確有悔改表現”:

(1)認罪服法;

(2)一貫遵守罪犯改造行為規範和監獄紀律;

(3)積極參加政治、文化、技術學習;

(4)積極參加勞動,愛護公物,完成勞動任務。

“不致再危害社會”,是指罪犯在勞動改造期間一貫表現好,確有悔改表現不致重新犯罪的,或者老弱病殘並喪失作案能力的。

此外,根據有關司法解釋,把握適用假釋的實質條件,還須特別注意以下問題:

第一,為了貫徹對未成年犯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針,對未成年犯的假釋在掌握標準上可以比照成年犯依法適度放寬。

第二,對罪行嚴重的危害國家安全的罪犯和犯罪集團的首要分子、主犯、慣犯的假釋,主要是根據他們的改造表現,同時也要考慮原判的情況,應當特別慎重,嚴格掌握。

服役人員若是滿足假釋的條件,監獄管理部門需要整理罪犯審評鑑定、獎懲表以及之前法院的判決書等材料,連同假釋申請書,一併移交給當地的中級人民法院,法院經過稽核確定確實滿足既定的假釋條件的,就可以有當地的公安機關來執行假釋刑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