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沒收財產的執行機關是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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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沒收財產的執行機關是什麼

沒收財產的執行機關是什麼

根據刑事訴訟法的規定,沒收財產的判決,無論附加適用或者獨立適用,都由人民法院執行;在必要的時候,可以會同公安機關執行。

關於需要以沒收的財產償還債務的問題,刑法第60條規定:“沒收財產以前犯罪分子所負的正當債務,需要以沒收的財產償還的,經債權人請求,應當償還。”根據這一規定,只有同時具備了以下三個條件,才能以沒收的財產償還債務:

(1)必須是沒收財產以前犯罪分子所欠債務,包括所負國家、集體和個人的債務。

(2)必須是合法的債務。非法債務,例如賭債、高利貸超出合法利息部分的債務不在此列。對此,2000年11月15日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財產刑若干問題的規定》第7條明確規定:刑法第60條規定的“沒收財產以前犯罪分子所負的正當債務”,是指犯罪分子在判決生效前所欠他人的合法債務。

(3)必須經債權人提出請求。償還犯罪分子所負債務,僅限於沒收財產的範圍內,並按我國民事訴訟法規定的清償順序償還。

二、沒收財產的方式有幾種

1.選科式。刑法分則對某種犯罪或者某種犯罪的特定情節規定為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也就是說既可以適用沒收財產,也可以適用其它刑罰,由法官酌情選擇適用。例如,刑法第267條規定搶奪公私財物,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在這裡,沒收財產與罰金可以選其一而判處,如果選擇了沒收財產,則只能附加適用,不能單獨適用。

2.併科式,即在對犯罪人科處生命刑或自由刑同時判處沒收財產。我國刑法分則對沒收財產在多數情況下作了併科規定,這種方式又可根據是否必須科處沒收財產分為兩種情況:一是必並制,指在判處其他刑罰的同時必須同時並處沒收財產。例如,刑法第383條規定,對犯貪汙罪的,個人貪汙數額在10萬元以上的,情節特別嚴重的,處死刑,並處沒收財產。二是得並制,指在判處其它刑罰的同時可以並處沒收財產。例如,刑法第271條規定的職務侵佔罪,數額巨大的,處5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並處沒收財產。在這裡,可以適用也可以不適用沒收財產。

三、沒收財產的範圍是什麼

根據刑法第59條的規定,沒收財產的範圍應當從以下三個方面加以確定:

1.沒收財產是沒收犯罪分子個人所有財產的一部或者全部。所謂犯罪分子個人所有財產,是指屬於犯罪分子本人實際所有的財產及與他人共有財產中依法應得的份額。應當嚴格區分犯罪分子個人所有財產與其家屬或者他人財產的界限,只有依法確定為犯罪分子個人所有的財產,才能予沒收。至於沒收財產是一部還是全部,應考慮以下幾個因素:犯罪分子所處主刑的輕重;其家庭的經濟狀況和其人身危險性大小。

2.沒收全部財產的,應當對犯罪分子個人及其扶養的家屬保留必需的生活費用。以維持犯罪分子個人和扶養的家屬的生活。

3.在判處沒收財產的時候,不得沒收屬於犯罪分子家屬所有或者應有的財產。所謂家屬所有財產,是指純屬家屬個人所有的財產,如家屬自己穿用的衣物、個人勞動所得財產。家屬應有財產,是指家庭共同所有的財產中應當屬於家屬的那一份財產。對於犯罪分子與他人共有的財產,屬於他人所有的部分,也不得沒收。

由於沒收罪犯個人合法財產可能會影響到債權人的利益,因此允許在沒收財產之前先償還債務,不過此時需要債權人自己提出,而不會主動來償還。當然這一債務還需要是合法的,並且是沒收財產之前就欠下的債務。所以要是非法債務,如賭債,一般就是不能先予償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