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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處罰法告知聽證有沒有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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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處罰法是指為了更好的監督我國的行政機關和工作人員而制定的法律,聽證是指在人民法院審理案件時,當事人可以選擇旁聽,但不能作出任何意見。那麼,行政處罰法告知聽證有沒有期限?一般是在三天之內,下面本站小編就為您詳細介紹。

行政處罰法告知聽證有沒有期限?

可以申請聽證的,應在作出處罰決定前告知聽證權利,最長三天。

《行政處罰法》第四十二條 行政機關作出責令停產停業、吊銷許可證或者執照、較大數額罰款等行政處罰決定之前,應當告知當事人有要求舉行聽證的權利;當事人要求聽證的,行政機關應當組織聽證。當事人不承擔行政機關組織聽證的費用。聽證依照以下程式組織:

(一)當事人要求聽證的,應當在行政機關告知後三日內提出;

(二)行政機關應當在聽證的七日前,通知當事人舉行聽證的時間、地點;

(三)除涉及國家祕密、商業祕密或者個人隱私外,聽證公開舉行;

(四)聽證由行政機關指定的非本案調查人員主持;當事人認為主持人與本案有直接利害關係的,有權申請回避;

(五)當事人可以親自參加聽證,也可以委託一至二人代理;

(六)舉行聽證時,調查人員提出當事人違法的事實、證據和行政處罰建議;當事人進行申辯和質證;

(七)聽證應當製作筆錄;筆錄應當交當事人稽核無誤後簽字或者蓋章。

當事人對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處罰有異議的,依照治安管理處罰條例有關規定執行。

第四十三條 聽證結束後,行政機關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條的規定,作出決定。

在實施行政處罰時,一定要留出讓當事人充分行使陳述和申辯權利的時間,即《行政處罰事先告知書》與《行政處罰決定書》不得在同一天下達,按照國家局格式文書的要求,兩份執法文書的下達必須間隔三天。當事人已經陳述和申辯的,或者說當事人沒有陳述和申辯的,又要求當天給予處罰的,可由當事人在《行政處罰事先告知書》的回執上註明:“本人已(無)陳述和申辯,要求當天處理”的意見和簽名後,方可在送達《行政處罰事先告知書》的當日,下達《行政處罰決定書》。

行政處罰法告知聽證有沒有期限?告知聽證是由當事人提出的請求,以當事人意願為主,如果當事人提出聽證,人民法院應當及時作出聽證告知。如果當事人對所宣佈的證據表示反對,可以委託律師複議,蒐集更多有力證據翻供。以上就是本站小編整理的內容。本站有線上律師,如果您有任何的疑惑,歡迎您隨時諮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