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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處罰聽證告知期限是多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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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行政處罰聽證告知期限是多久?

行政處罰聽證告知期限是多久?

行政處罰聽證告知期限是三天左右的時間。可以申請聽證的,應在作出處罰決定前告知聽證權利,最長三天。

《行政處罰法》第四十二條 行政機關作出責令停產停業、吊銷許可證或者執照、較大數額罰款等行政處罰決定之前,應當告知當事人有要求舉行聽證的權利;當事人要求聽證的,行政機關應當組織聽證。當事人不承擔行政機關組織聽證的費用。聽證依照以下程式組織:

(一)當事人要求聽證的,應當在行政機關告知後三日內提出;

(二)行政機關應當在聽證的七日前,通知當事人舉行聽證的時間、地點;

(三)除涉及國家祕密、商業祕密或者個人隱私外,聽證公開舉行;

(四)聽證由行政機關指定的非本案調查人員主持;當事人認為主持人與本案有直接利害關係的,有權申請回避;

(五)當事人可以親自參加聽證,也可以委託一至二人代理;

(六)舉行聽證時,調查人員提出當事人違法的事實、證據和行政處罰建議;當事人進行申辯和質證;

(七)聽證應當製作筆錄;筆錄應當交當事人稽核無誤後簽字或者蓋章。

當事人對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處罰有異議的,依照治安管理處罰條例有關規定執行。

二、法律依據是什麼?

《行政處罰法》第四十三條 聽證結束後,行政機關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條的規定,作出決定。

實施行政處罰時,一定要留出讓當事人充分行使陳述和申辯權利的時間,即《行政處罰事先告知書》與《行政處罰決定書》不得在同一天下達,按照國家局格式文書的要求,兩份執法文書的下達必須間隔三天。當事人已經陳述和申辯的,或者說當事人沒有陳述和申辯的,又要求當天給予處罰的,可由當事人在《行政處罰事先告知書》的回執上註明:“本人已(無)陳述和申辯,要求當天處理”的意見和簽名後,方可在送達《行政處罰事先告知書》的當日,下達《行政處罰決定書》。

在當代的社會,行政處罰是針對違反行政法律規範的人員所作出的一種具體措施,當然對於這樣的一種行政處罰,有些情況之下是可以要求舉行聽證的,並且提前三天告知,這個時間界限在我國法律當中有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