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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處罰做出的期限是多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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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行政處罰做出的期限是多久?

行政處罰做出的期限是多久?

《行政處罰程式規定》第五十七條規定:

適用一般程式處理的案件應當自立案之日起90日內作出處理決定;案情複雜,不能在規定期限內作出處理決定的,經工商行政管理機關負責人批准,可以延長30日;

案情特別複雜,經延期仍不能作出處理決定的,應當由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有關會議集體討論決定是否繼續延期。案件處理過程中聽證、公告和鑑定等時間不計入前款所指的案件辦理期限。

二、行政給付的主要形式有什麼?

1.撫卹金。這是最為常見的一種行政給付形式。一般包括對特定犧牲、病故人員的家屬的撫卹金、殘疾撫卹金以及烈軍屬、復員退伍軍人生活補助費、退伍軍人安置費等。

2.特定人員離退休金。這裡指由民政部門管理的軍隊離休、退休幹部的離休金或退休金和有關補貼。

3.社會救濟、福利金。這裡包括農村社會救濟,城鎮社會救濟,精簡退職老弱病殘職工救濟以及對社會福利院、敬老院、兒童福利院等社會福利機構的經費資助。

4.自然災害救濟金及救濟物資。這裡包括生活救濟費和救濟物資、安置搶救轉移費及物資援助等。

5.社會養老保險金等。

三、行政處罰聽證程式的適用範圍有什麼?

聽證程式是一般程式中的一種特殊程式,它並非行政處罰的必經程式,其適用的範圍是有限的,根據《行政處罰法》的規定,聽證程式只適用於責令停產停業、吊銷許可證、執照以及較大數額的罰款等幾種對當事人的權益影響較大的行政處罰。

法條依據:

根據《行政處罰法》第四十二條的規定,行政部門在作出下列行政處罰決定之前,應當告知當事人有要求舉行聽證的權利:

(1)責令停產停業;

(2)吊銷許可證,如撤銷信封生產監製證書,吊銷集郵業務經營許可證;

(3)較大數額的罰款。

行政給付的主要形式包括撫卹金,社會救濟福利金,自然災害救濟金及救濟物資,社會養老保險金,特定人員離退休金。其中,特定人員離退休金是由民政部門管理的,包括軍隊、政府的離退休幹部每個月的養老金和其他福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