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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具有行政強制執行權的行政機關有哪些?

行政訴訟 閱讀(1.41W)

一、 不具有行政強制執行權的行政機關有哪些?

不具有行政強制執行權的行政機關有哪些?

法律沒有規定行政機關強制執行的,作出行政決定的行政機關應當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強制法》第十三條,行政強制執行由法律設定。法律沒有規定行政機關強制執行的,作出行政決定的行政機關應當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第十五條,行政強制的設定機關應當定期對其設定的行政強制進行評價,並對不適當的行政強制及時予以修改或者廢止。行政強制的實施機關可以對已設定的行政強制的實施情況及存在的必要性適時進行評價,並將意見報告該行政強制的設定機關。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可以向行政強制的設定機關和實施機關就行政強制的設定和實施提出意見和建議。有關機關應當認真研究論證,並以適當方式予以反饋。

二、《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強制法》

第五十三條

當事人在法定期限內不申請行政複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又不履行行政決定的,沒有行政強制執行權的行政機關可以自期限屆滿之日起三個月內,依照本章規定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第五十四條

行政機關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前,應當催告當事人履行義務。催告書送達十日後當事人仍未履行義務的,行政機關可以向所在地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執行物件是不動產的,向不動產所在地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

第四十六條 

行政機關依照本法第四十五條規定實施加處罰款或者滯納金超過三十日,經催告當事人仍不履行的,具有行政強制執行權的行政機關可以強制執行。

行政機關實施強制執行前,需要採取查封、扣押、凍結措施的,依照本法第三章規定辦理。

對於行政強制執行權的認定,需要由行政機關按照行政處罰事件的具體情況來認定,但對於不同的行政處罰情況還需要結合實際的行政執行事項來認定,當事人可以按照法律上規定的標準來進行處理,避免法律適用錯誤的情況發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