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畜牧業行政處罰自由載量權標準的基本原則有哪些?

行政處罰 閱讀(2.5W)

一、畜牧業行政處罰自由載量權標準的基本原則有哪些?

畜牧業行政處罰自由載量權標準的基本原則有哪些?

1、自由裁量權的行使,要公正、善意、合乎情理。

公正,就是在行使自由裁量權時要出於公心,做到“相同情況相同處理,不同情況不同處理”;善意,就是行使自由裁量權時,要出於善良的意願,不是圖報復;合乎情理,就是行使自由裁量權時,要合乎人們的正常思維,是出於一個正常人的通常考慮而做出的行為。要合乎符合社會客觀規律,如責令當事人撤除侵權商品上的商標標識,應視數量的多少而定,不能要求幾分鐘內完成。

2、自由裁量權的行使,要僅為正當目的。

僅為正當目的,是針對非正當目的而言的。非正當目的,是指出於私利等非正常的考慮。“私利”是一個廣義的概念,可分為“直接私利”和“間接私利”兩種。“直接私利”是指,自由裁量權的行使,直接能給行為人帶來經濟上或政治上的好處;“間接私利”是指,自由裁量權的行使,雖然不能直接給行為人帶來好處,但是卻能給行為人帶來未來的、可期待的經濟利益或政治利益。如當事人違法事實輕微,卻被處以最高額的處罰,顯屬對自由裁量權的濫用。

3、自由裁量權的行使,要合乎法的目的。

任何法律、法規的制定,都有它的價值取向,那就是法所追求的目的。自由裁量權的行使如果偏離乃至離法的目的,必然導致行政不合理,自由裁量權也就成了個人私利、圖報復的工具了。如為罰款而罰款,為完成罰款任務而執法,既屬此種情形。

二、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主要表現在哪些方面?

(1)第一種是在我國的行政處罰的限制範圍之內所作出的自由裁量權,行政機關在對當事人要進行行政處罰時,要在相應的行政處罰的限制範圍之內所作出自由選擇,這種自由選擇既包括了同一種類的處罰,也包括了不同種類的處罰。

(2)第二種就是在行為方式上所做出的自由裁量,當行政機關要對具體的事件進行行政處罰的時候,選擇的行為方式是自由的,可以是不作為也可以是作為。

(3)第三種就是在行為時限上面所做出的自由裁量,在我國有很多的法律法規上面沒有規定具體的行政行為的時間限制,所以,我國的行政機關可以在時間上自由地進行行政處罰的裁量。

(4)在認定事件事實的上面所做出的自由裁量,我國的行政機關對於事件所歸屬的性質如何進行認定有自由裁量的權利。

(5)在事件情節是輕是重上面所做出的自由材料,我國的法律當中,對於某些事件有相應的概括為情節較輕的情況出現,對於所謂的情節較輕還是較重,我國的行政機關有自由裁量的權利。

(6)對於最後的裁判執行是否成立,我國的行政機關也有相應的自由裁量權。

綜合上面所說的,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在行使時一定要按法律所規定的條款來,除了要公平、公正之外,對於行使的目的也是要有合法的理由,這樣才能保障到當事人的權益,如果對行政處罰的決定不服是可以申請行政複議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