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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主體:年滿16週歲的公民。2、主觀:出於故意,即行為人明知自己是在實施引誘、容留、介紹他人賣淫的行為,並且明知這種行為會造成危害社會的結果,而希望或追求這種結果的發生。是否具有營利目的,不影響定罪。3、客體:社會管理秩序。4、客觀:具有引誘、容留、介紹他人賣淫的行為。次數應當在兩人次以上;《刑法》第三百五十九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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