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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報案必須有書面回覆嗎

依據我國《刑事訴訟法》的規定,報案人向公安機關報案後,並不一定人有書面回覆的,如果公安機關立案的,可以不回覆,如果不立案的,要通知控告人。
公民遭受到違法犯罪行為的侵害或者發現有違法犯罪行為時,可以向公安機關報案,如果要追究刑事責任的,公安機關會立案。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
第一百一十二條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或者公安機關對於報案、控告、舉報和自首的材料,應當按照管轄範圍,迅速進行審查,認為有犯罪事實需要追究刑事責任的時候,應當立案;認為沒有犯罪事實,或者犯罪事實顯著輕微,不需要追究刑事責任的時候,不予立案,並且將不立案的原因通知控告人。控告人如果不服,可以申請複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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