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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案件立案告知書必須開嗎

是的,當事人享有知情權,刑事案件立案告知書必須送達當事人。所謂立案告知書是指公安機關對於有被害人的行政案件經審查認為符合受理案件標準的,予以正式的受理,然後才能開展調查詢問取證等工作,這類似於刑事案件的立案,只不過叫法不同而已,公安機關受理案件後,對於有受害人的,要將通知書送達給被害人,只是履行告知的義務而已。

刑事案件立案告知書必須開嗎

法律依據:《公安機關辦理刑事案件程式規定》 第十四條

根據刑事訴訟法的規定,刑事案件由公安機關管轄,但下列刑事案件除外:(一)貪汙賄賂犯罪,國家工作人員的瀆職犯罪,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利用職權實施的非法拘禁、刑訊逼供、報復陷害、非法搜查的侵犯公民人身權利的犯罪以及侵犯公民民主權利的犯罪案件,經省級以上人民檢察院決定立案偵查的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利用職權實施的其他重大的犯罪案件;(二)自訴案件,但對人民法院直接受理的被害人有證據證明的輕微刑事案件,因證據不足駁回起訴,人民法院移送公安機關或者被害人向公安機關控告的,公安機關應當受理;被害人直接向公安機關控告的,公安機關應當受理;(三)軍人違反職責的犯罪和軍隊內部發生的刑事案件;(四)罪犯在監獄內犯罪的刑事案件;(五)其他依照法律和規定應當由其他機關管轄的刑事案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