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無權代理的構成要件及後果

無權代理的構成要件有以下幾個方面:
1、行為人所為行為具備代理行為的表面特徵。
2、行為人實施以他人名義所為意思表示時,沒有代理權。
3、行為人與第三人所為行為不是違法行為。
無權代理法律後果如下:行為人沒有代理權、超越代理權或者代理權終止後以被代理人名義訂立的合同,如果未經被代理人追認的,對被代理人不發生效力,由行為人承擔責任。如果經權利人追認的,該合同就有效。
法律依據:
民法典》第一百七十一條
行為人沒有代理權、超越代理權或者代理權終止後,仍然實施代理行為,未經被代理人追認的,對被代理人不發生效力。
相對人可以催告被代理人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內予以追認。被代理人未作表示的,視為拒絕追認。行為人實施的行為被追認前,善意相對人有撤銷的權利。撤銷應當以通知的方式作出。
行為人實施的行為未被追認的,善意相對人有權請求行為人履行債務或者就其受到的損害請求行為人賠償。但是,賠償的範圍不得超過被代理人追認時相對人所能獲得的利益。
相對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行為人無權代理的,相對人和行為人按照各自的過錯承擔責任。

無權代理的構成要件及後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