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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紀人未盡保管義務的責任是什麼

行紀人未盡保管義務的責任是:
1、由於行紀合同是有償合同;
所以本條,對於行紀活動中所佔有的屬於委託人權利的貨物、有價證券、貨幣或其他財產性權利等,行紀人應當進行妥善保管。
2、未盡到妥善保管與處理義務的,對於行紀貨物或權利的滅失、毀損應負賠償責任。
3、對於鮮活商品或者其他不容易保管的貨物,行紀人還可以及時處理,以便保證委託人的利益。
【法律依據】《民法典》第五百零二條  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時生效,但是法律另有規定或者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合同應當辦理批准等手續的,依照其規定。未辦理批准等手續影響合同生效的,不影響合同中履行報批等義務條款以及相關條款的效力。應當辦理申請批准等手續的當事人未履行義務的,對方可以請求其承擔違反該義務的責任。

行紀人未盡保管義務的責任是什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