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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當事人未盡報告義務應承擔什麼責任

合同糾紛律師解答 閱讀(2.32W)

受託人未盡報告義務,委託人是否因此可以拒絕支付報酬、返還受託人墊付的費用,以及賠償受託人因處理委託事務而遭受的損失並無明文規定。
但從民法典基本原則出發,受託人報告是使委託人瞭解委託事務狀況的必要條件,若受託人應報告而未報告,那麼委託人不瞭解委託事務,也無從判斷自己的權利、義務狀態究竟如何,此時若冒然支付報酬、返還費用及賠償損失等,委託人存在著被欺詐或因受託人的過失而遭受損失的極大可能。
因此,從民法的誠信原則出發,委託人在受託人應報告而未報告時,有權拒絕支付報酬、返還費用及賠償損失等。
【法律依據】
根據《民法典》第924條規定:受託人應當按照委託人的要求,報告委託事務的處理情況。委託合同終止時,受託人應當報告委託事務的結果。

合同當事人未盡報告義務應承擔什麼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