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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盡到撫養義務具體指的是什麼

子女撫養 閱讀(2.07W)

未盡到撫養義務具體指的是什麼

未盡到撫養義務具體指的是什麼

婚姻雙方當事人離婚以後,彼此不再承擔同居義務,這就意味著雙方當事人只能由一方直接撫養未成年子女,或雙方輪流直接撫養未成年子女。

扶養義務的確立是什麼

在我國,根據婚姻家庭方面的法律規定及相關司法解釋,對未成年子女直接撫養權義務的確立主要有以下原則:

1、以有利於子女身心健康,保障子女的合法權益為原則;

2、哺乳期內的子女,以隨哺乳的母親撫養為原則;

3、哺乳期後的子女, 以雙方協商優先,不能達成協議時,以子女的權益和雙方的具體情況進行判決為補充為原則;

4、對十週歲以上的未成年子女隨父或隨母生活發生爭執的,以適當考慮未成年子女的意見為原則

我國婚姻法第三十六條規定:“離婚後,哺乳期內的子女,以隨哺乳的母親撫養為原則。哺乳期後的子女,如雙方因撫養問題發生爭執不能達成協議時,由人民法院根據子女的權益和雙方的具體情況判決。”

同時參考最高人民法院一九九三年十一月三日釋出的《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處理子女撫養問題的若干具體意見》中的相關規定,在司法實踐中兩週歲以下的子女,一般隨母方生活。但母方患有久治不愈的傳染性疾病或其他嚴重疾病,子女不宜與其共同生活;有撫養條件不盡撫養義務,而父方要求子女隨其生活的;因其他原因,子女確無法隨母方生活,或隨母方生活將會影響對子女健康成長的,以及父母雙方協議兩週歲以下子女隨父方生活,且父方具有相應撫養能力,並對子女健康成長無不利影響的,則由父方直接撫養。

國家的有關法律對於未成年的保護有著明確的法律規定,因此只要自己合理的進行處置,有關部門就會介入自己的權益維護就會有著積極的意義,但是最為關鍵的就是自己的權益維繫需要自己多加註意其中的細節,按照有關規定進行合理有效的處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