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學校盡到了管理義務還需要承擔侵權責任嗎?

學校侵權 閱讀(5.37K)

一、學校盡到了管理義務還需要承擔侵權責任嗎?

學校盡到了管理義務還需要承擔侵權責任嗎?

學校盡到了管理義務一般需要承擔侵權責任,也即學校是否需要承擔相應的侵權責任,與其是否盡到了自己的管理義務有關。

相關法律規定:《民法典》(2021.01.01生效)

第一千一百九十九條 【教育機構的過錯推定責任】無民事行為能力人在幼兒園、學校或者其他教育機構學習、生活期間受到人身損害的,幼兒園、學校或者其他教育機構應當承擔侵權責任;但是,能夠證明盡到教育、管理職責的,不承擔侵權責。

二、學校侵權的法律責任

學校承擔責任的基礎為學校未盡到相應安全保障義務。《學生傷害事故處理辦法》等法規均對學校的安全保障義務作出了規定,學校對在校學生負有的安全保障義務主要表現在:

①因學校提供的校舍、場地、其他教育教學設施及生活設施、生活用品不符合國家規定的安全標準而發生學生人身傷害事故的,學校應承擔責任。

②學校應承擔必要的安全管理責任,建立健全安全保障制度,預防和消除教育教學環境中存在的安全隱患。如果因學校未盡管理義務而造成學生人身傷害事故,學校應承擔責任。

③學校應履行對教師及其他工作人員的管理責任,對他們的教育教學活動中的行為進行有效的監督。如果因為教師及其他工作人員的行為造成學生傷害事故發生的,由學校承擔責任。

④學校負有對學生特別是未成年人的教育、管理和保護的職責,在履行義務時應根據學生的年齡特點做好工作,並應盡責。一般來講,年齡越小,其行為能力及認知能力就越弱,學校的責任就越重。

三、學校侵權的幾種情況

(1)在校園內,未成年人之間相互造成的傷害;

(2)在校園內,因第三人的原因所致未成年人的傷害;

(3)在校園內,由於教育機構本身的原因所致未成年人的傷害。

對於學校來說,除了不能故意去實施侵犯學生權益的行為外,也需要盡到自己的管理義務。否則,一旦學生是因為學校沒有盡到職責而受到了損害,那麼學校是不能以自己沒有故意侵權為由拒絕承擔侵權責任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