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前位置:法律站>刑事辯護解答>刑事犯罪辯護律師解答>

刑事拘留包含什麼程式

1、公安機關需要拘留犯罪嫌疑人的,由承辦單位填寫《呈請拘留報告書》,由縣級以上的公安機關負責人批准,簽發《拘留證》;
2、公安機關執行拘留時,必須出示拘留證,並責令被拘留人在拘留證上簽名;
3、拘留後,決定拘留機關把拘留的原因和住所在24小時內,通知被拘留人的家屬或者其所在單位。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八十一條公安機關在異地執行拘留、逮捕的時候,應當通知被拘留、逮捕人所在地的公安機關,被拘留、逮捕人所在地的公安機關應當予以配合。《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八十三條公安機關拘留人的時候,必須出示拘留證。拘留後,應當立即將被拘留人送看守所羈押,至遲不得超過二十四小時。除無法通知或者涉嫌危害國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動犯罪通知可能有礙偵查的情形以外,應當在拘留後二十四小時以內,通知被拘留人的家屬。有礙偵查的情形消失以後,應當立即通知被拘留人的家屬。

刑事拘留包含什麼程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