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誘騙投資者買賣證券罪由什麼構成

誘騙投資者買賣證券罪由什麼構成
律師解析:誘騙投資者買賣證券罪的構成要件為:
主體為證券交易所、期貨交易所、證券公司、期貨經紀公司的從業人員,證券業協會、期貨業協會或者證券期貨監督管理部門的工作人員及單位
主觀方面為故意;
客體侵犯了證券、期貨市場正常的交易管理秩序和其他投資者的利益;
客觀方面為以提供虛假資訊或其它方式誘騙投資者買賣證券。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八十一條
證券交易所、期貨交易所、證券公司、期貨經紀公司的從業人員,證券業協會、期貨業協會或者證券期貨監督管理部門的工作人員,故意提供虛假資訊或者偽造、變造、銷燬交易記錄,誘騙投資者買賣證券、期貨合約,造成嚴重後果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金;
情節特別惡劣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金。
單位犯前兩款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並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