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開設賭場罪的共同犯罪怎麼認定

開設賭場罪可以認定為共犯的五類情形:
1.提供賭博機、資金、場地、技術支援、資金結算服務的;
2.受僱參與賭場經營管理並分成的;
3.為開設賭場者組織客源,收取回扣、手續費的;
4.參與賭場管理並領取高額固定工資的;
5.提供其他直接幫助的情形。
這些人員明知他人利用賭博機開設賭場,有的為其提供開設賭場的物質技術條件,有的為賭場組織客源並從中牟利,有的受其僱用從事直接幫助行為,都符合《刑法》關於共同犯罪的規定,應當以開設賭場罪的共犯論處。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十五條 【共同犯罪的概念】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
二人以上共同過失犯罪,不以共同犯罪論處;應當負刑事責任的,按照他們所犯的罪分別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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