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醉酒的人應當負刑事責任

醉酒的人應當負刑事責任。
在醉酒的情況下,行為人在客觀上的確由於酒精中毒而使辨認和控制能力有所減弱甚至喪失,但醉酒狀態是在行為人意志自由的情況下導致的,而非外力所為,因而讓其承擔刑事責任是符合邏輯的.但是這裡所說的醉酒是生理性的醉酒,對於病理性的醉酒則不然,病理性的醉酒屬於精神病,應按照醫院的鑑定其行為能力,可以減輕、從輕、或者免除其刑罰處罰。
刑法》第十八條 特殊人員的刑事責任能力
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認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為的時候造成危害結果,經法定程式鑑定確認的,不負刑事責任,但是應當責令他的家屬或者監護人嚴加看管和醫療;在必要的時候,由政府強制醫療。 間歇性的精神病人在精神正常的時候犯罪,應當負刑事責任。 尚未完全喪失辨認或者控制自己行為能力的精神病人犯罪的,應當負刑事責任,但是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 醉酒的人犯罪,應當負刑事責任。

醉酒的人應當負刑事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