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向單位借款與挪用公款罪的區別

單位借款與挪用公款罪的區別如下:
挪用公款是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私自使用公款,達到一定數額和時間就屬於犯罪。向單位借款是經過單位領導同意或者規章制度允許的情況下個人使用公款,即使有一定數額也不構成犯罪。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三百八十四條【挪用公款罪】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挪用公款歸個人使用,進行非法活動的,或者挪用公款數額較大、進行營利活動的,或者挪用公款數額較大、超過三個月未還的,是挪用公款罪,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節嚴重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挪用公款數額巨大不退還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
挪用用於救災、搶險、防汛、優撫、扶貧、移民、救濟款物歸個人使用的,從重處罰。

向單位借款與挪用公款罪的區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