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親屬被刑事羈押家屬應該怎麼辦

在羈押期間,家屬是可以接見的。需要辦理的手續如下:
1、各分監區應將罪犯接見信在接見日前10天交十二分監區。
2、分監區對各分監區交來的接見信應認真檢查、登記,填裝接見通知單,並在接見通知單騎縫處加蓋“監獄接見專用章”後於接見日前7天發出。
3、親屬來監接見必須持有效接見通知單和身份證,16歲以下人員憑戶口本到監獄候見室登記處進行登記。
4、分監區幹警負責在候見室處進行登記,登記前應查驗接見通知單,身份證件,與登記卡核對,無誤後予以登記並在接見單下方加蓋“監獄接見專用章”。
【法律依據】
根據《監獄法》第40條規定:罪犯在服刑期間,按照規定可以會見親屬、監護人。罪犯會見一般每月1次,每次半小時至一小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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