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新刑事訴訟法中“通知家屬”的情形
原刑訴法規定,拘留、逮捕後,除有礙偵查或者無法通知的情形以外,應當把拘留、逮捕的原因和羈押的處所,在24小時以內通知家屬。其中“有礙偵查”情形的界限比較模糊。
新刑訴法中明確規定只有兩種情形可不通知家屬:其一,無法通知;其二,涉嫌危害國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動犯罪等嚴重犯罪,通知可能有礙偵查。
二、具體規定如下: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
第七十五條監視居住應當在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住處執行;無固定住處的,可以在指定的居所執行。對於涉嫌危害國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動犯罪、特別重大賄賂犯罪,在住處執行可能有礙偵查的,經上一級人民檢察院或者公安機關批准,也可以在指定的居所執行。但是,不得在羈押場所、專門的辦案場所執行。
指定居所監視居住的,除無法通知的以外,應當在執行監視居住後二十四小時以內,通知被監視居住人的家屬。
被監視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委託辯護人,適用本法第三十三條的規定。
人民檢察院對指定居所監視居住的決定和執行是否合法實行監督。
第八十五條公安機關拘留人的時候,必須出示拘留證。
拘留後,應當立即將被拘留人送看守所羈押,至遲不得超過二十四小時。除無法通知或者涉嫌危害國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動犯罪通知可能有礙偵查的情形以外,應當在拘留後二十四小時以內,通知被拘留人的家屬。有礙偵查的情形消失以後,應當立即通知被拘留人的家屬。
第九十三條公安機關逮捕人的時候,必須出示逮捕證。
逮捕後,應當立即將被逮捕人送看守所羈押。除無法通知的以外,應當在逮捕後二十四小時以內,通知被逮捕人的家屬。
這就是,刑事訴訟法不通知家屬和通知親屬的情形和法律規定了。即使是犯罪嫌疑人,也是中國的公民,也要受我國法律的保護,沒有特殊情形,就要通知親屬,這也是犯罪嫌疑人的合法利益,而我國法律就是要維護這樣的利益,這是由我國的國家性質決定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