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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嫌刑事羈押通知家屬嗎?

刑事處罰辯護 閱讀(2.48W)

現在社會犯罪的人很多,但都逃不過法律的裁決,有些人被抓起來判刑,他有些人被處於死刑,有些人被刑事羈押,涉嫌涉嫌刑事羈押的人,有關部門會在拘留或者逮捕之日起24小時之內通知家屬,無法通知的除外。

涉嫌刑事羈押通知家屬嗎?

應當是從拘留或者逮捕之日起24小時之內通知家屬,無法通知的除外。

家屬應立即委託律師,向偵查機關了解具體的情況。詳談電話聯絡。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 第九十六條 犯罪嫌疑人在被偵查機關第一次訊問後或者採取強制措施之日起,可以聘請律師為其提供法律諮詢、代理申訴、控告。犯罪嫌疑人被逮捕的,聘請的律師可以為其申請取保候審。涉及國家祕密的案件,犯罪嫌疑人聘請律師,應當經偵查機關批准。   受委託的律師有權向偵查機關了解犯罪嫌疑人涉嫌的罪名,可以會見在押的犯罪嫌疑人,向犯罪嫌疑人瞭解有關案件情況。律師會見在押的犯罪嫌疑人,偵查機關根據案件情況和需要可以派員在場。涉及國家祕密的案件,律師會見在押的犯罪嫌疑人,應當經偵查機關批准。

《刑事訴訟法》關於拘留的程式、通知、期限等有明確的規定。

第六十四條 【拘留程式、通知】公安機關拘留人的時候,必須出示拘留證。

拘留後,除有礙偵查或者無法通知的情形以外,應當把拘留的原因和羈押的處所,在二十四小時以內,通知被拘留人的家屬或者他的所在單位。

第六十五條 【拘留期限】公安機關對於被拘留的人,應當在拘留後的二十四小時以內進行訊問。在發現不應當拘留的時候,必須立即釋放,發給釋放證明。對需要逮捕而證據還不充足的,可以取保候審或者監視居住。

第六十九條 【提請批捕和批捕的時限】公安機關對被拘留的人,認為需要逮捕的,應當在拘留後的三日以內,提請人民檢察院審查批准。在特殊情況下,提請審查批准的時間可以延長一日至四日。

對於流竄作案、多次作案、結夥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請審查批准的時間可以延長至三十日。

人民檢察院應當自接到公安機關提請批准逮捕書後的七日以內,作出批准逮捕或者不批准逮捕的決定。人民檢察院不批准逮捕的,公安機關應當在接到通知後立即釋放,並且將執行情況及時通知人民檢察院。對於需要繼續偵查,並且符合取保候審、監視居住條件的,依法取保候審或者監視居住。

公安機關辦理刑事案件程式規定:

第一百零八條 拘留後,應當在二十四小時內製作《拘留通知書》,送達被拘留人家屬或者單位,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經縣級以上公安機關負責人批准,可以不予通知:

(一)同案的犯罪嫌疑人可能逃跑,隱匿、譭棄或者偽造證據的;

(二)不講真實姓名、住址,身份不明的;

(三)其他有礙偵查或者無法通知的。

上述情形消除後,應當立即通知被拘留人的家屬或者他的所在單位。

對沒有在二十四小時內通知的,應當在拘留通知書中註明原因。

你描述的是團伙涉嫌犯罪,公安機關根據上述規定:

可以經縣級以上公安機關負責人批准,不予通知。

具體的還需要和辦案單位聯絡瞭解詳情。

國家相關法律規定應當是從拘留或者逮捕之日起24小時之內通知家屬,無法通知的除外。這時候家屬就要及時委託律師,向偵查機關了解具體的情況,和當事人見面瞭解事件其中具體相關事宜,查詢證據,制定相應的涉案方案,為當事人辯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