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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叉管轄與併案管轄有哪些區別

交叉管轄與併案管轄的區別
交叉管轄與併案管轄主要是概念上的區別。
一、交叉管轄:
移送及主偵查:公安機關與檢察院交叉的案件:先將對方管轄的案件移送給對方。然後根據主罪予以分工。主罪的偵查機關為主偵查機關。
偵查機關與法院交叉管轄的處理:公安檢察院在偵查中發現屬於告訴才處理的犯罪,可以告知被害人向人民法院直接提起訴訟;屬於人民法院可以受理的其他型別自訴案件的,可以立案進行偵查,然後在人民檢察院提起公訴時,隨同公訴案件移送人民法院,由人民法院合併審理。
法院審理自訴案件時發現漏罪::法院審理自訴案件中發現檢察院未起訴的刑事案件,法院應將新發現的罪行另案移送有管轄權的公安機關或者檢察院處理。
法院審理公訴案件時發現漏罪:法院審理公訴案件中發現檢察院未起訴的刑事案件,審判期間,法院發現新的事實,可能影響定罪的,可以建議檢察院補充或者變更起訴。
二、併案管轄:
對於下列情形,法院、檢察院、公安機關可以在其職責範圍內併案處理:一人犯數罪的、共同犯罪的、共同犯罪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還實施其他犯罪的、多個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實施的犯罪存在關聯,併案處理有利於查明案件事實的。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六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九條

交叉管轄與併案管轄有哪些區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