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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庭作證被告威脅證人怎麼辦?

證據調查 閱讀(2.14W)

一、出庭作證被告威脅證人怎麼辦?

出庭作證被告威脅證人怎麼辦?

出庭作證被告威脅證人可以採取一定的法律措施,比如說對此進行行政罰款,證人出庭作證在《刑事訴訟法》中的規定:

《刑事訴訟法》第五十九條 證人證言必須在法庭上經過公訴人、被害人和被告人、辯護人雙方質證並且查實以後,才能作為定案的根據。法庭查明證人有意作偽證或者隱匿罪證的時候,應當依法處理。

第六十條 凡是知道案件情況的人,都有作證的義務。

生理上、精神上有缺陷或者年幼,不能辨別是非、不能正確表達的人,不能作證人。

第六十一條 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應當保障證人及其近親屬的安全。

對證人及其近親屬進行威脅、侮辱、毆打或者打擊報復,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尚不夠刑事處罰的,依法給予治安管理處罰。

第六十二條 對於危害國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動犯罪、黑社會性質的組織犯罪、毒品犯罪等案件,證人、鑑定人、被害人因在訴訟中作證,本人或者其近親屬的人身安全面臨危險的,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應當採取以下一項或者多項保護措施:

(一)不公開真實姓名、住址和工作單位等個人資訊;

(二)採取不暴露外貌、真實聲音等出庭作證措施;

(三)禁止特定的人員接觸證人、鑑定人、被害人及其近親屬;

(四)對人身和住宅採取專門性保護措施;

(五)其他必要的保護措施。

證人、鑑定人、被害人認為因在訴訟中作證,本人或者其近親屬的人身安全面臨危險的,可以向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公安機關請求予以保護。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公安機關依法採取保護措施,有關單位和個人應當配合。

二、證人出庭作證的其他法律規定是什麼?

《刑事訴訟法》第六十三條 證人因履行作證義務而支出的交通、住宿、就餐等費用,應當給予補助。證人作證的補助列入司法機關業務經費,由同級政府財政予以保障。

有工作單位的證人作證,所在單位不得剋扣或者變相剋扣其工資、獎金及其他福利待遇。

綜上所述,《刑訴法》證人出庭作證的相關規定當中包括,證人在出庭作證的時候,證人的證言是在經過查實以後,才能夠作為定案的依據的。並且國家也規定,只要是知道案情的相關人員都有作證的義務,同時民事行為能力有限的人員,不能夠成為證人,而且刑訴法當中還規定,證人在出庭作證的同時,我國公檢法機關有義務保護證人的人身安全。

在當代的社會,證人出庭作證是屬於證人必須要履行的一項義務,因為履行義務所需要支出的一些費用都是屬於政府財政支援範圍的,當然證人的人身方面的權利也是需要受到保護的,如果被告威脅證人,可以通過法律的手段來進行制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