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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局僅憑當事人口供,不可以定罪,還要結合其他證據才能定罪。《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五十五條對一切案件的判處都要重證據,重調查研究,不輕信口供。只有被告人供述,沒有其他證據的,不能認定被告人有罪和處以刑罰;沒有被告人供述,證據確實、充分的,可以認定被告人有罪和處以刑罰。證據確實、充分,應當符合以下條件:(一) 定罪量刑的事實都有證據證明;(二) 據以定案的證據均經法定程式查證屬實;(三) 綜合全案證據,對所認定事實已排除合理懷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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