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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僅有口供的,不可以據此認定犯罪嫌疑人的犯罪行為。如果除了口供還有其他證據證明犯罪嫌疑人確實有犯罪行為的,可以直接定罪。《刑事訴訟法》第五十條 可以用於證明案件事實的材料,都是證據。 證據包括: (一)物證;(二)書證; (三)證人證言; (四)被害人陳述; (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辯解;(六)鑑定意見; (七)勘驗、檢查、辨認、偵查實驗等筆錄;(八)視聽資料、電子資料。 證據必須經過查證屬實,才能作為定案的根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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