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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產經營性單位復工開業違法責任是什麼

根據《突發事件應對法》第六十四條規定,有關單位應當按規定採取預防措施和及時消除已發現的可能引發突發事件的隱患措施,如延遲復工開業、延長來自疫區人員返回復工、對需要進行醫學觀察的人員進行醫學觀察以及進行體溫檢查等政府部門要求的相關防控措施。
生產經營性單位未按規定採取預防措施,導致發生嚴重突發事件的;或者未及時消除已發現的可能引發突發事件的隱患,導致發生嚴重突發事件的,由所在地人民政府責令停產停業,暫扣或者吊銷許可證或者營業執照,並處五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的罰款;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由公安機關依法給予處罰。構成犯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並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規定處罰。
同時,結合上文提到的《傳染病防治法》第七十七條規定,單位違反規定,導致傳染病傳播、流行,給他人人身、財產造成損害的,還應當依法承擔民事責任。
因此,各生產經營性單位在疫情防控中承擔著尤為重要的責任,如果違反相關規定造成危害後果的,不僅要承擔民事賠償責任和行政處罰責任,更可能會承擔刑事責任。

生產經營性單位復工開業違法責任是什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