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前位置:法律站>刑事辯護解答>刑事犯罪辯護律師解答>

阻礙執行職務司法解釋

阻礙執行職務行為是指行為人採取吵鬧、謾罵、無理糾纏、侮辱、圍攻、拉扯、撕毀封條、拒不接受檢查等方法,故意阻礙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執行職務的行為。
該阻礙行為沒有使用暴力或暴力威脅手段,沒有造成嚴重後果,尚不夠刑事處罰,屬於違法行為。
一般來講,阻礙執行職務行為的認定包括主觀上是否屬於故意,客觀上是否屬於阻礙國家機關工作人員依法執行職務等。
“依法執行職務”是指國家機關工作人員依照法律、法規規定所進行的職務行為。

阻礙執行職務司法解釋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二百七十七條

 【妨害公務罪】以暴力、威脅方法阻礙國家機關工作人員依法執行職務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罰金。以暴力、威脅方法阻礙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代表依法執行代表職務的,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在自然災害和突發事件中,以暴力、威脅方法阻礙紅十字會工作人員依法履行職責的,依照第一款的規定處罰。故意阻礙國家安全機關、公安機關依法執行國家安全工作任務,未使用暴力、威脅方法,造成嚴重後果的,依照第一款的規定處罰。暴力襲擊正在依法執行職務的人民警察的,依照第一款的規定從重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