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前位置:法律站>訴訟仲裁>治安管理>

阻礙警察執行職務規定是什麼

治安管理 閱讀(5.25K)

一、阻礙警察執行職務最新規定是什麼

阻礙警察執行職務規定是什麼

《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五十條阻礙國家機關工作人員依法執行職務的,處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並處五百元以下罰款。

阻礙人民警察依法執行職務的,從重處罰。

根據《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條,妨害公務罪的物件是國家工作人員,這包括各級國家權力機關、行政機關、審判機關、檢察機關、軍隊中從事公務的人員。根據最高人民檢察院的司法解釋,事業單位人員受委託執行行政執法職務時,受到暴力侵犯,也以妨害公務罪追究刑事責任。

根據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條規定,以暴力、威脅方法阻礙民警等國家工作人員執行公務的,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罰金。

如果當事人所採取的暴力造成民警等國家工作人員傷殘的,還可以以故意傷害罪論處。

二、阻礙執行職務行為行政處罰的責任事項

1、立案責任:發現阻礙執行職務的行為,予以審查,決定是否立案。

2、調查責任:對立案的案件,制定專人負責,及時組織調查取證,與當事人有直接利害關係的應當迴避。執法人員不得少於兩人,調查時應出示證件,允許當事人辯解。詢問或者檢查應當製作筆錄。

3、審查責任:對案件違法事實、證據、調查取證程式、法律適用、處罰種類和幅度、當事人陳述和申辯等進行審查,提出處理意見。

4、告知責任:作出行政處罰決定前,應制作行政處罰告知書送達當事人,告知其作出行政處罰決定的事實、理由及依據,並告知當事人依法享有的權利。符合聽證規定的,製作並送達行政處罰聽證告知書。

5、決定責任:作出行政處罰決定,製作《行政處罰決定書》,並載明行政處罰告知、當事人陳述申辯或者聽證情況等內容。

6、送達責任:行政處罰決定書按照法律規定送達當事人。

7、執行責任:依照生效的行政處罰決定,對違法當事人給予行政處罰。

8、其他責任:法律法規規章檔案規定應履行的其他責任。

對於阻礙執行職務的行為,需要根據情節的嚴重性所造成的後果來進行處罰,如果沒有造成嚴重後果的,一般進行行政處罰,可以處以十日以下的拘留和500元以下的罰款,但如果有造成嚴重後果的,根據後果來進行處罰,甚至有可能會被追究刑事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