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前位置:法律站>刑事辯護>刑事犯罪辯護>

報復陷害罪的認定是怎樣的

刑事犯罪辯護 閱讀(1.97W)

報復陷害罪的認定是怎樣的

對報復陷害罪的認定可以是分析此罪與一些相似犯罪之間的不同,但也可以是從內部出發,分析報復陷害罪的構成要件內容,判斷哪些行為是可能構成此罪的。接下來,就讓本站小編告訴大家報復陷害罪的認定是怎樣的吧。

一、報復陷害罪的認定是怎樣的

(一)客體方面

本罪侵犯的客體是公民的民主權利和國家機關的正常活動。這裡的民主權利是指公民的批評權、申訴權、控告和舉報權。這些權利是我國公民享有的重要的民主權利,是公民行使管理國家權利的一個重要方面,受到國家法律的嚴格保護。

(二)客觀方面

本罪在客觀方面表現為濫用職權、假公濟私,對控告人、申訴人或批評人、舉報人實行打擊報復陷害的行為。

行為人必須是濫用職權、假公濟私,即違反有關規定,超出職權範圍,假借公事名義,陷害他人,在這個意義上說,報復陷害行為是一種瀆職行為。報復陷害的力式多種多樣,如製造種種理由或藉口,非法剋扣工資、獎金,或開除公職、黨籍,或降職、降薪,或壓制學術、技術職稱的評定等等。如果所採取的報復陷害行為與行為人的職權沒有關係,則不構成本罪。如行為人對控告人進行身體傷害的行為,就不是濫用職權,因而不構成本罪。

(三)主體方面

本罪的主體是特殊主體,即國家機關工作人員。

國家機關工作人員,是指在國家機關從事公務的人員。非國家機關工作人員是不可能濫用職權報復陷害他人的,如果實施了報復陷害行為,應根據其行為的性質和侵犯的客體,構成什麼罪,就以什麼罪論處。

(四)主觀方面

本罪在主觀方面表現為直接故意,並且具有報復陷害他人的目的。

如果沒有報復陷害的目的,而是由於政策水平不高,思想方法主觀片面,工作作風簡單粗暴、對事實未能查清等原因,對控告人、申訴人、批評人、舉報人處理不當,致使其遭受損失的,屬於工作上的失誤,不構成犯罪。

二、報復陷害罪與打擊報復證人罪的區別

(一)犯罪客體不同。打擊報復證人罪侵犯的客體是複雜客體,即國家司法機關的正常活動和公民依法作證的民主權利。證人,是案件得到合法公證處理的關鍵性因素之一,有些案件特別是刑事案件,證人的作用尤為重要。

(二)犯罪的客觀方面不同。打擊報復證人罪的客觀表現為對證人進行打擊報復的行為。既可以是行為人利用手中職權,假公濟私,對證人進行打擊報復,也可以是行為人沒有利用職權而對證人採用恐嚇、行凶、傷害等手段進行報復。打擊報復證人罪侵害的物件只能是依法作證的證人。

(三)主觀方面不同。兩罪的主觀特徵都表現為直接故意,但行為人具體的故意內容不同。

(四)兩者的主體要件不同。打擊報復證人罪的主體為一般主體,凡年滿16週歲具有刑事責任能力的人都可構成本罪,行為人既可以是國家工作人員,也可以是一般的公民;而報復陷害罪的主體則為特殊主體,即只有國家機關工作人員才能構成本罪。

以上就是由本站小編為大家整理的報復陷害罪認定的具體內容,不知道有沒有幫助各位解開疑惑。實踐中,報復陷害罪與打擊報復證人罪是有一些相同點,由此導致很多人分不清楚,上文中已經具體的區分了這兩個犯罪,希望對您有所幫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