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阻礙人民警察依法執行職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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阻礙人民警察依法執行職務

社會的和諧發展離不開法律的保障,對違反刑法相關規定的個人或集體是需要依法接受相應的刑事處罰的。根據刑法的規定,刑事處罰包括主刑和附加刑兩部分。主刑有: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無期徒刑和死刑。附加刑有:罰金、剝奪政治權利和沒收財產;此外還有適用於犯罪的外國人的驅逐出境。行為人應該接受何種處罰是由其自身的犯罪情節決定的。

精選律師 · 講解例項

我想問下阻礙人民警察依法執行職務的後果是什麼呢

你好,如果阻礙人民警察依法執行職務,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五十條阻礙國家機關工作人員依法執行職務的,處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並處五百元以下罰款。
阻礙人民警察依法執行職務的,從重處罰。
阻礙執行職務裁量標準
1、情節較輕的,處警告;
2、情節一般的,處罰款二百元;
3、情節嚴重的,根據案情,按三檔處罰:處拘留五日,可並處二百元罰款;拘留七日,可並處二百至五百元罰款;拘留十日,可並處二百至五百元罰款;
4、阻礙人民警察依法執行職務的,從重處罰。
阻礙國家機關工作人員依法執行職務的,有下列情形之一,構成情節嚴重:
1、帶頭阻礙國家機關工作人員依法執行職務的;
2、阻礙國家機關工作人員依法執行職務情節惡劣的;
3、阻礙國家機關工作人員依法執行職務造成國家、集體、個人財產損失的或者造成惡劣影響的;
4、其他情節嚴重的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