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偷稅漏稅罪要怎麼認定

現行《刑法》已將偷稅罪改為逃稅罪。逃稅罪的構成要件是:
本罪侵犯的客體是國家的稅收管理制度,稅收管理制度是國家各種稅收和稅款徵收辦法的總稱,包括徵收物件、稅率、納稅期限、徵收管理體制等內容。
本罪在客觀方面表現為違反國家稅收法規,採取偽造、變造、隱匿、擅自銷燬賬簿、記賬憑證,在賬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經稅務機關通知申報而拒不申報或者進行虛假的納稅申報的手段,不繳或者少繳應繳納的稅款,情節嚴重的行為。
本罪的主體是特殊主體。既包括負有納稅義務的個人,也包括負有納稅義務的國有、集體、私有企事業單位以及外資企業、中外資企業等法人或單位,而且還包括扣繳義務人,即依照法律或行政法規規定負有代扣代繳、代收代繳稅款義務的單位和個人。
本罪在主觀方面是出於直接故意,並且具有逃避繳納應繳稅款義務而非法獲利的目的。所謂直接故意,是指行為人明知自己的行為是違反稅收法規,逃避繳納應繳納稅款義務的行為,其結果會使國家稅收受到影響,而希望或追求這種結果的發生。
【法律依據】
《刑法》第二百零一條,納稅人採取欺騙、隱瞞手段進行虛假納稅申報或者不申報,逃避繳納稅款數額較大並且佔應納稅額百分之十以上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罰金;數額巨大並且佔應納稅額百分之三十以上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扣繳義務人採取前款所列手段,不繳或者少繳已扣、已收稅款,數額較大的,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對多次實施前兩款行為,未經處理的,按照累計數額計算。
有第一款行為,經稅務機關依法下達追繳通知後,補繳應納稅款,繳納滯納金,已受行政處罰的,不予追究刑事責任;但是,五年內因逃避繳納稅款受過刑事處罰或者被稅務機關給予二次以上行政處罰的除外。

偷稅漏稅罪要怎麼認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