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個體戶偷稅漏稅是怎樣認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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個體戶偷稅漏稅是怎樣認定的

個體戶偷稅漏稅是怎樣認定的?

行為主體是納稅人或扣繳義務人,所謂納稅人是指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負有納稅義務的單位和個人。

《刑法》第二百零一條 逃稅罪

納稅人採取欺騙、隱瞞手段進行虛假納稅申報或者不申報,逃避繳納稅款數額較大並且佔應納稅額百分之十以上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罰金;數額巨大並且佔應納稅額百分之三十以上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扣繳義務人採取前款所列手段,不繳或者少繳已扣、已收稅款,數額較大的,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對多次實施前兩款行為,未經處理的,按照累計數額計算。有第一款行為,經稅務機關依法下達追繳通知後,補繳應納稅款,繳納滯納金,已受行政處罰的,不予追究刑事責任;但是,五年內因逃避繳納稅款受過刑事處罰或者被稅務機關給予二次以上行政處罰的除外。

一、偷稅罪的表現形式

1、經稅務機關通知申報而拒不申報,就是指已取得應稅收入,應依法辦理納稅申報的行為人,不按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辦理納稅申報,並經稅務機關通知,仍拒不申報的行為。

2、進行虛假的納稅申報,就是指行為人或者扣繳義務人向稅務機關報送虛假的納稅申報表、財務報表、代扣代繳、代收代繳稅款報告表或者其他納稅申報資料,如提供虛假申請,編造減稅、免稅、低稅、先徵收後退還稅款等虛假資料等。

3、繳納稅款後,以假報出口或者其他欺騙手段,騙取所繳納的稅款。

二、偷稅行為的界定標準

1、行為主體是納稅人或扣繳義務人,所謂納稅人是指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負有納稅義務的單位和個人。所謂扣繳義務人是指法律、法規規定負有代扣代繳、代收代繳稅款義務的單位和個人。

2、行為主體實施了偷稅行為,行為人主要是通過以下三種手段進行偷稅:

第一,偽造、變造、隱匿、擅自銷燬賬簿、記賬憑證。其中偽造是指行為人依照真賬簿、真憑證的式樣製作虛假的賬簿和記賬憑證。

第二,在賬簿上多列支出或不列、少列收入。多列支出是指在賬簿上大量填寫超出實際支出的數額以衝抵或減少實際收入的數額,虛增成本,亂攤費用,減少利潤等行為;不列、少列收入是指納稅人賬外經營、取得應稅收入不通銷售賬戶,直接轉為利潤或專項基金,或掛在往來賬戶不結轉等行為。第三,經稅務機關通知申報而拒不申報或者進行虛假的納稅申報。

3、造成了少繳未繳稅款的結果,納稅人採用上述手段,給國家稅收造成了損失。偷稅既是行為違法,也是結果違法,根據納稅人的行為,可以判定是否構成偷稅,根據結果,可以判定納稅人偷稅的事實。

個體戶偷稅漏稅的認定,是需要根據稅務機關實際的查明情況,然後才能夠將偷稅漏稅的證據作為該違法行為的認定條件。執法機關在審理此類案件的時候,需要根據實際的案情,然後將涉案的組織以及個人排查清楚,涉嫌偷稅漏稅在我國是一種嚴重的違法行為,不應該觸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