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偷稅漏稅的認定標準有哪些?
(一)偽造、變造、隱匿、擅自銷燬賬簿和記賬憑證
(二)在賬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
行為人通過此舉以圖減少應稅數額,達到偷稅目的。主要方法有,
(1)明銷暗記;
(2)將產品直接作價抵債款後不記銷售;
(3)已經銷售而不開發票或以白條抵庫不記銷售;
(4)用罰款、滯納金、違約金、賠償金衝減銷售收入;
(5)將展品或樣品作價處理後不按銷售記賬,等等。
此外,多行開戶,同時使用,而只向稅務工作人員提供其中的一個,也是行為人隱瞞收入的常用方法。
(三)進行虛假的納稅申報
二、偷稅漏稅的處罰標準是怎麼規定的?
1、逃避繳納稅款數額較大並且佔應納稅額百分之十以上的,處三年以下 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罰金 。
2、數額巨大並且佔應納稅額百分之三十以上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3、單位犯罪 的,對單位判處罰金,並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上述規定處罰。
4、單位犯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並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上述規定處罰。
5、經稅務機關依法下達追繳通知後,補繳應納稅款,繳納滯納金,已受行政處罰的,不予追究刑事責任,但是,五年內曾因逃避繳納稅款受過刑事處罰或者被稅務機關給予二次以上行政處罰的除外。
三、避稅和逃稅有明顯區別是什麼?
1、適用的法律不同。避稅適用涉外經濟活動有關的法律、法規;後者僅適用國內的稅法規範。
2、適用的物件不同,前者針對外商投資、獨資、合作等企業、個人;後者僅為國內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
3、各自行為方式不同。前者是納稅義務人利用稅法上的漏洞、不完善,通過對經營及財務活動的人為安排,以達到規避或減輕納稅的目的的行為;後者則是從事生產、經營活動的納稅人,納稅到期前,有轉移、隱匿其應納稅的商品、貨物、其他財產及收入的行為,達到逃避納稅的義務。一般情況下不構成犯罪,嚴重的構成偷稅罪,手段情節突出的可構成抗稅罪。
每一起偷稅漏稅案件當中,納稅義務人才應的透露稅的方法都是不一樣的,像有的時候籤陰陽合同,其目的也是為了偷稅,納稅人正常的用合法的手段避稅,跟偷稅漏稅的性質是完全不一樣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