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輕傷刑事拘留多久

故意傷害致人輕傷的已構成刑事案件,被害人家屬不同意調解,就會被判刑,刑事拘留羈押在看守所最多不得超過37天,一般這個30天之前公安局會把案件移交檢察院,檢察院下來批准逮捕之後,擇日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訴。
公安機關對被拘留的人認為需要逮捕的,應當在拘留後的3日以內,提請人民檢察院審查批准。在特殊情況下,經縣級以上公安機關負責人批准,提請審查批准的時間可以延長1日至4日。對於流竄作案、多次作案、結夥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經縣級以上公安機關負責人批准,提請審查批准的時間可以延長至30日。另當事人可能涉嫌故意傷害罪。根據《刑法》的規定,故意傷害致人輕傷的,可以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刑事拘留必須同時具備兩個條件:
其一,拘留的物件是現行犯或者是重大嫌疑分子。
其二,具有法定的緊急情形之一。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條
【故意傷害罪】故意傷害他人身體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犯前款罪,致人重傷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別殘忍手段致人重傷造成嚴重殘疾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法另有規定的,依照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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