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賣拘留多久 | 刑事拘留多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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賣拘留多久,刑事拘留多久

為了是刑事訴訟程式順利進行相關機關依法對犯罪嫌疑人採取的羈押或逮捕等行為就叫做強制措施。強制措施的執行者是必須經過相關的申請才能對犯罪嫌疑人採取強制措施的,否則屬於非法執行強制措施。刑事強制措施一般包括:拘傳、取保候審、監視居住、拘留、逮捕。而適用物件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對於訴訟參與人和案外人不得采用強制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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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拘留最多拘留多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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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對刑事拘留最多拘留多久的這個問題上,從法律的角度是最多拘留37天。因為刑事拘留是公安機關和檢察院在辦理刑事案件中,對於現行犯或者重大嫌疑分子,在法定的緊急情況下,暫時剝奪其人身自由、予以羈押,並進行審查的一種方法。

由於刑事拘留是一種臨時性強制措施,所以我國《刑事訴訟法》第69條第1款規定:“公安機關對被拘留的人,認為需要逮捕的,應當在拘留後的3日以內,提請人民檢察院審查批准。在特殊情況下,提請審查批准的時間可以延長1至4日。”

第2款規定:“對於流竄作案、多次作案、結夥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請審查批准的時間可以延長至30日。”

第3款規定:“人民檢察院應當自接到公安機關提請批准逮捕書後的7日以內,作出批准逮捕或者不批准逮捕的決定。人民檢察院不批准逮捕的,公安機關應當在接到通知後立即釋放……這就是說,拘留剝奪人身自由的期限,一般為10日,特殊情況下為14日;對流竄作案、多次作案、結夥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拘留後羈押時間可長達37日。

《刑事訴訟法》第75條規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親屬或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委託的律師及其他辯護人對於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或者公安機關採取強制措施超過法定期限的,有權要求解除強制措施。”你的遠房親戚武某被刑事拘留40多天,這已超過了法定的拘留期限,且公安機關仍未對其報請批准逮捕,也不予以釋放,縣公安局的做法是違法的。武某及其近親屬有權根據上述規定,要求縣公安局解除對武某的拘留措施,予以釋放。如果縣公安局拒絕解除拘留、釋放武某,武某的近親屬可向人民檢察院反映,由人民檢察院監督縣公安局糾正其違法行為。